团属各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师人口发[2016]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四十五团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采取法律、行政相结合的综合措施,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严肃性,有效遏制政策外生育行为的发生,积极引导职工群众依法生育,树立新型、科学的人口观念。经团党委研究决定,针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政策外生育的家庭开展全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决定成立四十五团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 军 党委副书记、团长
副组长:张 娟 党委常委、副政委
刘建峰 党委常委、副团长
贾胜利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成 员:曹红霞 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马 勇 纪委副书记
于吉全 政工办主任
王恩尧 财务科科长
党国功 政法办主任
郭远军 社政科科长
徐世国 发改科主任
罗久强 农业科科长
李庆芳 团委书记
王建伟 电视台台长
杨秀萍 卫生科科长、计生办主任
涂岳军 工交建商科副科长
赵艳芳 女工主任
田俊荣 社区指导办主任
王珍华 博塔依拉克派出所所长
朱宏伟 扎拉特派出所所长
杨为民 司法所所长
各单位两名主要领导和计生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杨秀萍兼任,成员由唐开萍、郑红卫、罗江红组成。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
1.2002年11月28日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002年9月1日国家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2009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4.2016年兵人口发[2016]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5.2016年师人口发[2016]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征收对象
夫妇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四十五团、户籍不在四十五团但在我团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从2003年1月1日起至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且未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所有家庭。
自2006年至2016年“少生快富”项目户违约生育的家庭。
三、征收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经研究决定,四十五团根据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加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1.2010年以前违法生育按照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2010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621元。
2.2011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2179元。
3.2012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5048元。
4.2013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236元。
5.2014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017元。
6.2015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570元。
7.2016年我团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850元。
(一)政策外生育。
1.2003年1月1日至今期间汉族家庭生育四个子女及以上、少数民族家庭生育四个子女及以上(再婚家庭合计子女数计算),根据我团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政策外生育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我团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一倍的社会抚养费,并取消其评优、评先、晋级、提拔资格。
(2)连队干部和宗教人士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我团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一倍的社会抚养费,并取消其评优、评先、晋级、提拔资格;是宗教人士的取消其宗教任职的资格。
(3)职工群众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我团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一倍的社会抚养费,是低保户的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
(4)个体经商户政策外生育按照我团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
(5)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按照我团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一倍的社会抚养费;取消其享受我团经商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少生快富”项目户家庭违约生育。
自2006年—2011年退还“少生快富”项目奖励资金3000元和生育间隔的奖励金。
自2012年—2016年退还兵团“十件实事”奖励资金4000-7000元不等的奖励金,同时追回《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四、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
2003年1月1日至今期间政策外生育家庭,必须在2017年10月30日交清社会抚养费,并按照要求采取终身节育措施。
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需提供原户籍地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
自2006年至2016年已享受“少生快富”再生育和离婚的家庭,在2017年7月30日前必须全部退还已享受的奖励金。
五、处理办法
1.对政策外生育的家庭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是党员干部的由纪委严肃追责;是宗教人士的取消其宗教任职资格;是职工的取消其享受低保、临时救助、团救灾补助等各类补贴政策;是个体经商户的停业整顿;
2.对于抵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先由连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习,严重的交于团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转化教育,教育时间1-3个月。
请各单位按照此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本单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时督促落实,团党委将对此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进行督办,对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利的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师四十五团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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