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图木舒克市政府网  作者:四十五团  录入:四十五团  添加时间:2014-12-04 10:23  点击量: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师办发[2009]34
 
为进一步加大农三师图木舒克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图木舒克市投资创业,现就投资建纺织企业的用棉、税收、电费、运费等方面,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用棉价格
根据投资入股纺织企业当年实际用棉数量,按当年市场销售价格每吨皮棉给予补贴500元。
第二条税收优惠
所得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第四条规定:区外投资者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按照国家增值税征收条款规定执行。
以上两条,如果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三条电价按趸售价0.417/度加20%的线路损耗及折旧费,暂定0.56/度执行。
第四条企业向外销售棉纱、布料,汽车、火车运费从产地到疆内各地,按实际发生运费的50%给予补助。如果国家出台棉纱补助政策,可享受师补助政策。
第五条土地使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图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与师市协商制定优惠办法。
第六条投资纺织企业享受用棉价格、电价、运费优惠政策的期限为五年。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911起执行,师办发[2007]42号文印发的《农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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