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共青团发〔2017〕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团组织: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团组织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缴纳团费,不仅是团员和团组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体现团员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团组织对团员管理、服务的最大体现,因此做好团费收缴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全团各基层团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要求,团委根据2016年度各单位团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上缴团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交纳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兵青发〔2016〕17号)要求,四十五团团委团费收缴标准为:
1.非农单位有工资收入的团员、连队具有团场职工身份的团员,每人每月交纳3元,全年计36元。
2.连队非职工团员,每人每月交纳2元,全年计24元。
3.学生团员每人每月交纳0.5元 ,全年计6元。
二、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觉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收缴管理工作,把团费收缴工作作为团的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使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更趋规范化、制度化。
2.请各单位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团费上缴至财务科张琼处,并附团员花名册,将交款单和团费明细交团委办公室,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四十五团团委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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